浙江省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
一、監管信息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申請表
按照填表要求填寫。
(三)術語、縮寫詞列表
如適用,應當根據注冊申報資料的實際情況,對其中出現的需要明確含義的術語或縮寫詞進行定義。
(四)產品列表
以表格形式列出擬申報產品的型號、規格、結構及組成、附件,以及每個型號規格的標識(如型號或部件的編號,器械唯一標識等)和描述說明(如尺寸、材質等)。
(五)關聯文件
1.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2.按照特殊注冊程序審批的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通過相關特殊注冊程序審查的相關說明。
3.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托企業資格文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委托合同和質量協議。
4.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通過其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進口醫療器械產品在中國境內企業生產有關規定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同意注冊申報的聲明或授權文件;還應提供申請人與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關系(包括法律責任)說明文件,應當附相關協議、質量責任、股權證明等文件。
(六)申報前與監管機構的聯系情況和溝通記錄
1.在產品申報前,如果申請人與監管機構針對申報產品以會議形式進行了溝通,或者申報產品與既往注冊申報相關。應當提供下列內容(如適用):
(1)列出監管機構回復的申報前溝通。
(2)既往注冊申報產品的受理號。
(3)既往申報前溝通的相關資料,如既往申報會議前提交的信息、會議議程、演示幻燈片、最終的會議紀要、會議中待辦事項的回復,以及所有與申請相關的電子郵件。
(4)既往申報(如自行撤銷/不予注冊上市申請、臨床試驗審批申請等)中監管機構已明確的相關問題。
(5)在申報前溝通中,申請人明確提出的問題,以及監管機構提供的建議。
(6)說明在本次申報中如何解決上述問題。
2.如不適用,應當明確聲明申報產品沒有既往申報和/或申報前溝通。
(七)符合性聲明
申請人應當聲明下列內容:
1.申報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
2.申報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分類規則》有關分類的要求。
3.申報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4.保證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
二、綜述資料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概述
1.描述申報產品的通用名稱及其確定依據。
2.描述申報產品的管理類別,包括:所屬分類子目錄名稱、一級產品類別、二級產品類別,管理類別,分類編碼。
3.描述申報產品適用范圍。
4.如適用,描述有關申報產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別細節,如:申報產品的歷史概述、歷次提交的信息,與其他經批準上市產品的關系等。
(三)產品描述
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無源醫療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如適用)、結構及組成、原材料(與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成分;若器械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質來源和原材料、預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器械中包含活性藥物成分(API)或藥物,描述藥物名稱、預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來源)、交付狀態及滅菌方式(如適用,描述滅菌實施者、滅菌方法、滅菌有效期),結構示意圖和/或產品圖示、使用方法及圖示(如適用)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
(2)有源醫療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如適用)、結構及組成、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件(如關鍵組件和軟件等)的功能、產品圖示(含標識、接口、操控面板、應用部分等細節),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含有多個組成部分的,應說明其連接或組裝關系。
2.型號規格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應當采用對比表或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描述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功能、產品特征和運行模式、技術參數等內容。
3.包裝說明
(1)說明所有產品組成的包裝信息。對于無菌醫療器械,應當說明其無菌屏障系統的信息;對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說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裝信息。說明如何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
(2)若使用者在進行滅菌前需要包裝醫療器械或附件時,應當提供正確包裝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
4.研發歷程
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如有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的信息,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5.與同類和/或前代產品的參考和比較
列表比較說明申報產品與同類產品和/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
(四)適用范圍和禁忌證
1.適用范圍
(1)應當明確申報產品可提供的治療或診斷功能,可描述其醫療過程(如體內或體外診斷、康復治療監測、避孕、消毒等),并寫明申報產品診斷、治療、預防、緩解或治愈的疾病或病況,將要監測的參數和其他與適用范圍相關的考慮。
(2)申報產品的預期用途,并描述其適用的醫療階段(如治療后的監測、康復等)。
(3)明確目標用戶及其操作或使用該產品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
(4)說明產品是一次性使用還是重復使用。
(5)說明與其組合使用實現預期用途的其他產品。
2.預期使用環境
(1)該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如醫療機構、實驗室、救護車、家庭等。
(2)可能影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壓力、移動、振動、海拔等。
3.適用人群
目標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新生兒、嬰兒或者兒童)或無預期治療特定人群的聲明,患者選擇標準的信息,以及使用過程中需要監測的參數、考慮的因素。
如申報產品目標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兒、嬰兒或者兒童,應當描述預期使用申報產品治療、診斷、預防、緩解或治愈疾病、病況的非成人特定群體。
4.禁忌證
如適用,通過風險/受益評估后,針對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肝腎功能不全者),認為不推薦使用該產品,應當明確說明。
(五)申報產品上市歷史
如適用,應當提交申報產品的下列資料:
1.上市情況
截至提交注冊申請前,申報產品在各國家或地區的上市批準時間、銷售情況。若申報產品在不同國家或地區上市時有差異(如設計、標簽、技術參數等),應當逐一描述。
2.不良事件和召回
如適用,應當以列表形式分別對申報產品上市后發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發生時間以及每一種情況下申請人采取的處理和解決方案,包括主動控制產品風險的措施,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的情況,相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等進行描述。
同時,應當對上述不良事件、召回進行分析評價,闡明不良事件、召回發生的原因并對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影響予以說明。若不良事件、召回數量大,應當根據事件類型總結每個類型涉及的數量。
3.銷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如適用,應當提交申報產品近五年在各國家(地區)銷售數量的總結,按以下方式提供在各國家(地區)的不良事件、召回比率,并進行比率計算關鍵分析。
如:不良事件發生率=不良事件數量÷銷售數量×100%,召回發生率=召回數量÷銷售數量×100%。發生率可以采用每使用患者年或每使用進行計算,申請人應當描述發生率計算方法。
(六)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1.如適用,明確與申報產品聯合使用實現預期用途的其他產品的詳細信息。
2.對于已獲得批準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應當提供注冊證編號和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布的注冊證信息。
三、非臨床資料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產品風險管理資料
產品風險管理資料是對產品的風險管理過程及其評審的結果予以記錄所形成的資料。應當提供下列內容,并說明對于每項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個過程的可追溯性。
1.風險分析:包括醫療器械適用范圍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識別、危害的識別、估計每個危害處境的風險。
2.風險評價:對于每個已識別的危害處境,評價和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若需要,描述如何進行相應風險控制。
3.風險控制:描述為降低風險所執行風險控制的相關內容。
4.任何一個或多個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
5.與產品受益相比,綜合評價產品風險可接受。
(三)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說明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四)產品技術要求
1.申報產品適用標準情況
申報產品應當符合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對于強制性行業標準,若申報產品結構特征、預期用途、使用方式等與強制性標準的適用范圍不一致,申請人應當提出不適用強制性標準的說明,并提供經驗證的證明性資料。
2.產品技術要求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規定編制。
同時應上傳一份word文檔的產品技術要求,并且可編輯、修改。遞交的紙質資料應包含兩份,其中一份應單獨裝訂。
(五)產品檢驗報告
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檢驗報告:
1.申請人出具的自檢報告。
2.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研究資料
根據申報產品適用范圍和技術特征,提供非臨床研究綜述,逐項描述所開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結論。根據非臨床研究綜述,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各項研究可通過文獻研究、實驗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開展,一般應當包含研究方案、研究報告。采用建模研究的,應當提供產品建模研究資料。
1.化學和物理性能研究
(1)應當提供產品化學/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機械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設計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2)燃爆風險
對于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質或與其他可燃物、致燃物聯合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燃爆風險研究資料,證明在正常狀態及單一故障狀態下,燃爆風險可接受。
(3)聯合使用
如申報產品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藥品、非醫療器械產品聯合使用實現同一預期用途,應當提供證明聯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資料,包括互聯基本信息(連接類型、接口、協議、最低性能)、聯合使用風險及控制措施、聯合使用上的限制,兼容性研究等。
聯合藥物使用的,應當提供藥物相容性研究資料,證明藥品和器械聯合使用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
(4)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
對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治療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性研究資料,提供證明治療參數設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除預期靶組織外,能量不會對正常組織造成不可接受的傷害的研究資料。
2.電氣系統安全性研究
應當提供電氣安全性、機械和環境保護以及電磁兼容性的研究資料,說明適用的標準以及開展的研究。
3.輻射安全研究
對于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包括電離輻射和非電離輻射)的產品,應當提供輻射安全的研究資料,包括:
(1)說明符合的輻射安全通用及專用標準,對于標準中的不適用條款應詳細說明理由;
(2)說明輻射的類型并提供輻射安全驗證資料,應確保輻射能量、輻射分布以及其他輻射關鍵特性能夠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調整,并可在使用過程中進行預估、監控。(如適用)
(3)提供減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在運輸、貯存、安裝、使用中輻射吸收劑量的防護措施,避免誤用的方法。對于需要安裝的產品,應當明確有關驗收和性能測試、驗收標準及維護程序的信息。
4.軟件研究
(1)軟件
含有軟件組件的產品和獨立軟件,應當提供軟件的研究資料,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核心功能、結論等內容,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安全性級別(嚴重、中等、輕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軟件標識、安全性級別、結構功能、物理拓撲、運行環境、注冊歷史,實現過程包括開發概況、風險管理、需求規范、生存周期、驗證與確認、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歷史,明確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預期用途的對應關系。
(2)網絡安全
具備電子數據交換、遠程控制或用戶訪問功能的獨立軟件和含有軟件組件的產品,應當提供網絡安全研究資料,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漏洞評估、結論等內容,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安全性級別。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軟件信息、數據架構、網絡安全能力、網絡安全補丁、安全軟件,實現過程包括風險管理、需求規范、驗證與確認、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維護計劃,漏洞評估明確已知漏洞相關信息。
(3)現成軟件
產品若使用現成軟件,應當根據現成軟件的類型、使用方式等情況提供相應軟件研究資料和網絡安全研究資料。
(4)人工智能
產品若采用深度學習等人工智能技術實現預期功能與用途,應當提供算法研究資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數據收集、算法訓練、算法性能評估等內容。
(5)互操作性
產品若通過電子接口與其他醫療器械或非醫療器械交換并使用信息,應當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資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規范、風險管理、驗證與確認、維護計劃等內容。
(6)其他
產品若采用移動計算、云計算、虛擬現實等信息通信技術實現預期功能與用途,應當提供相應技術研究資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規范、風險管理、驗證與確認、維護計劃等內容。
5.生物學特性研究
對于與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器械,應當進行生物學評價。生物學評價資料應當包括:
(1)描述產品所用材料及與人體接觸性質,設計和生產過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殘留物,設計和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析出物(包括濾瀝物和/或蒸發物)、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與醫療器械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等相關信息。
(2)描述申報產品的物理和/或化學信息并考慮材料表征(如適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產生生物學風險,應當進行評價。
(3)生物學評價的策略、依據和方法。
(4)已有數據和結果的評價。
(5)選擇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
(6)完成生物學評價所需的其他數據。
若醫療器械材料可能釋放顆粒進入患者和使用者體內,從而產生與顆粒尺寸和性質相關風險,如納米材料,對所有包含、產生或由其組成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相關生物學風險研究資料。
若根據申報產品預期用途,其會被人體吸收、代謝,如可吸收產品,應當提供所用材料/物質與人體組織、細胞和體液之間相容性的研究資料。
6.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
對于含有同種異體材料、動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質等具有生物安全風險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
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應當包括:
(1)相應材料或物質的情況,組織、細胞和材料的獲取、加工、保存、測試和處理過程。
(2)闡述來源,并說明生產過程中滅活和去除病毒和/或傳染性因子的工藝過程,提供有效性驗證數據或相關資料。
(3)說明降低免疫原性物質的方法和/或工藝過程,提供質量控制指標與驗證性實驗數據或相關資料。
(4)支持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的其他資料。
7.清潔、消毒、滅菌研究
(1)生產企業滅菌:應當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驗證及確認的相關研究資料。
(2)使用者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所推薦滅菌工藝的確定依據以及驗證的相關研究資料;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所推薦滅菌工藝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3)使用者清潔和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清洗和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工藝的確定依據以及驗證的相關研究資料。
(4)殘留毒性:若產品經滅菌或消毒后可能產生殘留物質,應當對滅菌或消毒后的產品進行殘留毒性的研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5)以非無菌狀態交付,且使用前需滅菌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證明包裝能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適用于生產企業規定滅菌方法的研究資料。
8.動物試驗研究
為避免開展不必要的動物試驗,醫療器械是否開展動物試驗研究應當進行科學決策,并提供論證/說明資料。經決策需通過動物試驗研究驗證/確認產品風險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應當提供動物試驗研究資料,研究資料應當包括試驗目的、實驗動物信息、受試器械和對照信息、動物數量、評價指標和試驗結果、動物試驗設計要素的確定依據等內容。
9.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七)非臨床文獻
提供與申報產品相關的已發表的非臨床研究(如尸體研究、生物力學研究等)文獻/書目列表,并提供相關內容的復印件(外文應同時提供翻譯件)。如未檢索到與申報產品相關的非臨床文獻/書目,應當提供相關的聲明。
(八)穩定性研究
1.貨架有效期
如適用,應當提供貨架有效期和包裝研究資料,證明在貨架有效期內,在生產企業規定的運輸貯存條件下,產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滿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產品還應當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無菌狀態交付的產品還應保持無菌狀態。
2.使用穩定性
如適用,應當提供使用穩定性/可靠性研究資料,證明在生產企業規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產品的性能功能滿足使用要求。
3.運輸穩定性
應當提供運輸穩定性和包裝研究資料,證明在生產企業規定的運輸條件下,運輸過程中的環境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
(九)其他資料
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應當按照《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從基本原理、結構組成、性能、安全性、適用范圍等方面,證明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對于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還應當提供證明其無法重復使用的支持性資料。
四、臨床評價資料
需要進行臨床評價的第二類醫療器械,按照相關要求提供臨床評價資料。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臨床評價資料要求
1.產品描述和研發背景:包括申報產品基本信息、適用范圍、現有的診斷或治療方法及涉及醫療器械的臨床應用情況、申報產品與現有診斷或治療方法的關系、預期達到的臨床療效等。
2.明確臨床評價涵蓋的范圍,申報產品中如有可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部分,描述其結構組成并說明免于進行臨床評價的理由。
3.臨床評價路徑:根據申報產品的適用范圍、技術特征、已有臨床數據等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臨床評價路徑,包括同品種臨床評價路徑和/或臨床試驗路徑。
4.若通過同品種臨床評價路徑進行臨床評價,應當提交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在適用范圍、技術特征、生物學特性方面的對比資料;應當對同品種醫療器械的臨床數據進行收集、評估和分析,形成臨床證據。如適用,應當描述申報產品與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差異,提交充分的科學證據證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5.若通過臨床試驗路徑進行臨床評價,應當提交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同意開展臨床試驗的書面意見、臨床試驗報告、知情同意書樣本,并附臨床試驗數據庫(原始數據庫、分析數據庫、說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碼)。
(三)其他資料
如適用,提供相應項目評價資料的摘要、報告和數據。
五、產品說明書和標簽樣稿
(一)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二)產品說明書
應當提交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同時應上傳一份word文檔的產品說明書,并且可編輯、修改。
(三)標簽樣稿
應當提交最小銷售單元標簽樣稿,內容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四)其他資料
如適用,提交對產品信息進行補充說明的其他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一)綜述
申請人應當承諾已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隨時接受質量管理體系核查。
(二)章節目錄
應當包括本章的所有標題和小標題,注明目錄中各內容的頁碼。
(三)生產制造信息
1.產品描述信息
器械工作原理和總體生產工藝的簡要說明。
2.一般生產信息
提供生產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聯絡信息。
如適用,應當提供外包生產、重要組件或原材料的生產(如動物組織和藥品)、關鍵工藝過程、滅菌等情況的所有重要供應商名稱和地址。
(四)質量管理體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的高層級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包括質量手冊、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文件及記錄控制程序。
(五)管理職責程序
用于通過闡述質量方針、策劃、職責/權限/溝通和管理評審,對建立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形成管理保證文件的程序。
(六)資源管理程序
用于為實施和維護質量管理體系所形成足夠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基礎設施和工作環境)供應文件的程序。
(七)產品實現程序
高層級的產品實現程序,如說明策劃和客戶相關過程的程序。
1.設計和開發程序
用于形成從項目初始至設計轉換的整個過程中關于產品設計的系統性和受控的開發過程文件的程序。
2.采購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質量和/或產品技術參數的采購產品/服務文件的程序。
3.生產和服務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條件下生產和服務活動文件的程序,這些程序闡述諸如產品的清潔和污染的控制、安裝和服務活動、過程確認、標識和可追溯性等問題。
4.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質量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所使用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已受控并持續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八)質量管理體系的測量、分析和改進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監視、測量、分析和改進以確保產品和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九)其他質量體系程序信息
不屬于上述內容,但對此次申報較為重要的其他信息。
(十)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文件
根據上述質量管理體系程序,申請人應當形成相關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記錄。需要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單獨裝訂成冊,在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時進行檢查。
1.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2.申請人組織機構圖。
3.生產企業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區域分布圖。
4.生產過程有凈化要求的,應當提供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環境檢測報告(附平面布局圖)復印件。
5.產品生產工藝流程圖,應當標明主要控制點與項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購件的來源及質量控制方法。
6.主要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包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最終檢驗所需的相關設備;在凈化條件下生產的,還應當提供環境監測設備)目錄。
7.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8.如適用,應當提供擬核查產品與既往已通過核查產品在生產條件、生產工藝等方面的對比說明。
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
條款號 | 要求 | 適用 | 證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 | 為符合性提供客觀證據的文件 |
A | 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則 |
A1 | 一般原則 |
A1.1 | 醫療器械應當實現申請人的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當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這些器械應當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其預期性能,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應當是可接受的,且不會損害醫療環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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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申請人應當建立、實施、形成文件和維護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且質量可控。在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反復的過程,需要定期進行系統性的改進更新。在開展風險管理時,申請人應當: a) 建立涵蓋所有醫療器械風險管理計劃并形成文件; b) 識別并分析涵蓋所有醫療器械的相關的已知和可預見的危險(源); c) 估計和評價在預期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過程中,發生的相關風險; d) 依據A1.3和A1.4相關要求,消除或控制c)點所述的風險; e) 評價生產和生產后階段信息對綜合風險、風險受益判定和風險可接受性的影響。上述評價應當包括先前未識別的危險(源)或危險情況,由危險情況導致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可接受性的影響,以及對先進技術水平的改變等。f) 基于對e)點所述信息影響的評價,必要時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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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醫療器械的申請人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當遵循安全原則,采用先進技術。需要降低風險時,申請人應當控制風險,確保每個危險(源)相關的剩余風險和總體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在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時,申請人應當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a) 通過安全設計和生產消除或適當降低風險; b) 適用時,對無法消除的風險采取充分的防護措施,包括必要的警報; c) 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預防措施/禁忌證),適當時,向使用者提供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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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 申請人應當告知使用者所有相關的剩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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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 在消除或降低與使用有關的風險時,申請人應該: a) 適當降低醫療器械的特性(如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和預期使用環境(如灰塵和濕度)可能帶來的風險; b) 考慮預期使用者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背景、培訓、身體狀況(如適用)以及使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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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 在申請人規定的生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外力不應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以致損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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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 |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包括申請人所提供的說明和信息,應當確保在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時,運輸和貯存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申請人應能確保有效期內醫療器械的性能、安全和無菌保證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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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 | 在貨架有效期內、開封后的使用期間,以及運輸或送貨期間,醫療器械應具有可接受的穩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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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 |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于當前先進技術水平,比較醫療器械性能帶來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應最小化且可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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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臨床評價 |
A2.1 | 基于監管要求,醫療器械可能需要進行臨床評價(如適用)。所謂臨床評價,就是對臨床數據進行評估,確定醫療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風險受益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a) 臨床試驗報告 b) 臨床文獻資料 c) 臨床經驗數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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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當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作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超過科學和社會效益。在臨床試驗的每個步驟,都應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則。另外,臨床試驗方案審批、患者知情同意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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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
A3.1 | 關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a) 所用材料和組成成分的選擇,需特別考慮: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b) 工藝對材料性能的影響; c) 生物物理學或者建模研究結果應當事先進行驗證(如適用); d) 所用材料的機械性能,如適用,應當考慮強度、延展性、斷裂強度、耐磨性和抗疲勞性等屬性; e) 表面特性; f) 器械與已規定化學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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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 基于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盡可能減少污染物和殘留物對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對從事醫療器械運輸、貯存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的風險。特別要注意與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組織接觸的時間和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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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適當降低析出物(包括濾瀝物和/或蒸發物)、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等造成的風險。應當特別注意致癌、致突變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濾瀝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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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到醫療器械及其預期使用環境的性質,適當降低物質意外進入器械所帶來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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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醫療器械及其生產工藝的設計應當能消除或適當降低對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觸者的感染風險。設計應當: a) 操作安全,易于處理; b) 盡量減少醫療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過程中的感染風險; c) 防止醫療器械或其內容物(例如:標本)的微生物污染; d) 盡量減少意外風險(例如:割傷和刺傷(如針刺傷)、意外物質濺入眼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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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滅菌和微生物污染 |
A4.1 | 醫療器械其設計應當方便使用者對其進行安全清潔、消毒、滅菌和/或重復滅菌(必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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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 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確保在出廠后,按照申請人規定的條件運輸和貯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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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 | 以無菌狀態交付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以確保在出廠時無菌。在申請人規定的條件下運輸和貯存的未破損無菌包裝,打開前都應當保持無菌狀態。應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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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4 | 無菌醫療器械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進行加工、生產、包裝和滅菌,其貨架有效期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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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 | 預期無菌使用的醫療器械(申請人滅菌或使用者滅菌),均應在適當且受控的條件和設施下生產和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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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6 | 以非無菌狀態交付,且使用前滅菌的醫療器械: a) 包裝應盡量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應適用于申請人規定的滅菌方法; b) 申請人規定的滅菌方法應當經過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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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 | 若醫療器械可以無菌和非無菌狀態交付使用,應明確標識其交付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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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環境和使用條件 |
A5.1 | 如醫療器械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或設備整合使用,應確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統,包括連接系統,整體的安全性,且不影響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應明確標識和/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對于需要使用者處理的連接,如液體、氣體傳輸、電耦合或機械耦合等,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風險,包括錯誤連接或安全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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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預期的使用環境和使用條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風險: a) 與物理和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有關,對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損傷的風險; b) 由于用戶界面設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預期使用環境導致的錯誤操作的風險; c) 與合理可預期的外部因素或環境條件有關的風險,如磁場、外部電磁效應、靜電釋放、診斷和治療帶來的輻射、壓力、濕度、溫度和/或壓力和加速度的變化; d) 正常使用條件下與固體材料、液體和其他物質,包括氣體,接觸而產生的風險; e) 軟件與信息技術(IT)運行環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風險; f) 正常使用過程中,醫療器械非預期析出物導致的環境風險; g) 樣本/樣品/數據不正確識別和錯誤結果導致的風險,比如用于分析、測試或檢測的樣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顏色和/或數字編碼混淆; h) 與其他用于診斷、監測或治療的醫療器械互相干擾導致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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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狀態及單一故障狀態下燃燒和爆炸的風險,尤其是預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質或其他可致燃物相關的器械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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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4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確保調整、校準和維護過程能夠安全有效的完成。 a) 對無法進行維護的醫療器械,如植入物,應盡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風險; b) 對無法進行調整和校準的醫療器械,如某些類型的溫度計,應盡量降低測量或控制機制精度的損失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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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5 | 與其他醫療器械或產品聯合使用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保證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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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降低未經授權的訪問風險,這種訪問可能會妨礙器械正常運行,或造成安全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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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7 | 具有測量、監視或有數值顯示功能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當符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原則,并應顧及器械預期用途、預期使用者、使用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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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8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員對其以及相關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或再利用。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安全處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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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對電氣、機械和熱風險的防護 |
A6.1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具有機械相關的防護,保護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諸如運動阻力、不穩定性和活動部件等引起的機械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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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2 | 除非振動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將產品振動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振動(特別是振動源)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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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3 | 除非噪聲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療器械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噪聲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噪聲(特別是噪聲源)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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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4 | 如果醫療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進行連接或重新連接,其設計和生產應當降低這些部件間的連接故障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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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5 | 醫療器械的可接觸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熱或既定溫度設置部位)及其周圍環境,在正常使用時不應存在過熱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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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有源醫療器械及與其連接的醫療器械 |
A7.1 | 當有源醫療器械發生單一故障時,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產生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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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2 | 患者的安全依賴于內部電源供電的醫療器械,應當具有檢測供電狀態的功能,并在電源容量不足時提供適當的提示或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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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3 | 患者的安全取決于外部電源供電狀態的醫療器械,應當包括可顯示任何電源故障的報警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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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4 | 用于監視患者一個或多個臨床指標的醫療器械,必須配備適當報警系統,在患者健康狀況惡化或危及生命時,向使用者發出警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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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5 | 鑒于電磁干擾可能會損害正常運行的裝置或設備,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產生電磁干擾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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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6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產品具有足夠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產品的正常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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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7 | 當產品按申請人的說明進行安裝和維護,在正常狀態和單一故障狀態時,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減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電擊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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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含有軟件的醫療器械以及獨立軟件 |
A8.1 | 含有電子可編程系統(內含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的設計,應確保準確度、可靠性、精確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預期用途。應采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少單一故障導致的風險或性能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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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2 | 含有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應根據先進技術進行開發、生產和維護,同時應當考慮開發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開發、頻繁更新、更新的累積效應)、風險管理(如系統、環境和數據的變化)等原則,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進行更新)、驗證和確認(如更新管理過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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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3 | 預期與移動計算平臺整合使用的軟件,其設計和開發,應當考慮平臺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對比度、聯通性、內存等)以及與其使用相關的外部因素(不同環境下的照明或噪聲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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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4 | 申請人應規定軟件按照預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網絡特性和IT網絡安全措施,包括未經授權的訪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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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5 |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維護應能提供足夠的網絡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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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具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療器械 |
A9.1 | 具有診斷或測量(包括監測)功能的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基于適當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還應確保相應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定性,以實現其預期目的。 a) 申請人應規定準確度限值(如適用)。 b) 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數字化測量值應以標準化單位表示(如可能),推薦使用國際通用的標準計量單位,考慮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臨床實踐,也可使用其他公認的計量單位。 c) 醫療器械導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應有詳細的說明,若器械通過可視化系統提供與操作、操作指示或調整參數有關的說明,該類信息應能夠被使用者和患者(適用時)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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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說明書和標簽 |
A10.1 | 醫療器械應附有識別該器械及其申請人所需的信息。每個醫療器械還應附有相關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關指示。這些信息可出現在器械本身、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中,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手段(如網站)便捷訪問,易于被預期使用者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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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輻射防護 |
A11.1 | 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考慮盡量減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適用)的輻射吸收劑量,同時不影響其診斷或治療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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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2 |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的醫療器械,其操作說明應詳細說明輻射的性質,對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適用)的防護措施,避免誤用的方法,降低運輸、貯存和安裝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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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3 | 若醫療器械有輻射或有潛在輻射危害,應當具備輻射泄漏聲光報警功能(如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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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4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暴露于非預期、偏離或散射輻射的風險。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應采取措施減少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等可能受影響的人在輻射中的暴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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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5 | 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且需要安裝的醫療器械,應當在操作說明中明確有關驗收和性能測試、驗收標準及維護程序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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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6 | 若醫療器械對使用者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輻射劑量、幾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質量)以及其他輻射關鍵特性能夠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調整,并可在使用過程中進行監控(如適用)。上述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相關可變參數的重復性在可接受范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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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對非專業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
A12.1 | 對于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為保證醫療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設計和生產應當考慮非專業用戶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專業用戶技術和使用環境的不同對結果的影響。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說明應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對結果做出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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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2 | 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的設計和生產應當: a) 確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安全準確的使用。當無法將與說明書相關的風險降低到適當水平時,可以通過培訓來降低此類風險; b) 盡可能減少非專業用戶因錯誤操作和錯誤解釋結果導致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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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3 | 供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可通過以下措施方便用戶: a) 在使用時,可以驗證器械的正常運行; b) 當器械不能正常運行或提供無效結果時,會發出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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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含有生物源材料的醫療器械 |
A13.1 | 對于含有動植物組織、細胞或其它物質,細菌來源物質或衍生物的醫療器械,若無活性或以非活性狀態交付,應當: a) 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應來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預期用途的動物種屬。動物的地理來源信息應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予以保留。 b) 動物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過程,應確?;颊?、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員(如適用)的安全。特別是病毒和其他傳染性病原體,應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影響醫療器械性能的情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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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2 | 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當醫療器械由人體來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生產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a) 組織、細胞的捐贈、獲取和檢測應依據相關法規的要求進行; b) 為確?;颊?、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應對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進行加工、保存或其他處理。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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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3 | 當醫療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質(例如植物或細菌來源的材料)生產時,其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應確?;颊?、用戶以及其他人員(如廢棄物處置人員等)的安全。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為確保安全,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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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適用于醫療器械的基本原則 |
B1 | 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
B1.1 | 根據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以及產品(例如某些可吸收產品)在人體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情況,對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所用材料/物質與人體組織、細胞和體液之間的相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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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夠保證產品在預期使用中接觸到其他的材料、物質和氣體時,仍然能夠安全使用。如果醫療器械用于配合藥物使用,則該產品的設計和生產需要符合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具有藥物相容性,同時藥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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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 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除接觸完整皮膚的產品外,應適當降低釋放進入患者或使用者體內的顆粒,產生與顆粒尺寸和性質相關的風險。對納米材料應給予重點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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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輻射防護 |
B2.1 | 用于醫學影像的醫療器械具有電離輻射時,其設計和生產,在保障圖像和/或輸出質量的同時,應盡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員的輻射吸收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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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 具有電離輻射的醫療器械應能夠精確預估(或監測)、顯示、報告和記錄治療過程中的輻射劑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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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植入醫療器械的特殊要求 |
B3.1 | 植入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能消除或降低相關治療風險,例如除顫器、高頻手術設備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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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 | 可編程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保證產品在無需手術時即可準確識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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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 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對患者或使用者的風險防護 |
B4.1 | 用于給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精確地設定和維持輸出量,以保證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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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 | 若輸出量不足可能導致危險,醫療器械應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輸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輸出危險等級量的能量或物質作為較大風險,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予以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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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 | 含有藥物成分的組合產品 |
B5.1 | 當醫療器械組成成分中含有某種物質,依據監管法規,該物質作為藥用產品/藥物進行管理,且該物質在體內為醫療器械提供輔助作用時,應將醫療器械和此物質作為一個整體,對其安全和性能進行驗證,同時應當驗證該物質的特征、安全、質量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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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第3列若適用,應當注明“是”。不適用應當注明“否”,并結合產品特點說明不適用的理由。 2.第4列應當填寫證明該醫療器械符合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的方法,通??刹扇∠铝蟹椒ㄗC明符合基本要求: (1)符合已發布的醫療器械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2)符合醫療器械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 (3)符合普遍接受的測試方法。 (4)符合企業自定的方法。 (5)與已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的比較。 (6)臨床評價。 3.證明符合性的證據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證明符合性的證據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